行政许可
其他业务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项目编码
D18002
事项名称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商务部
审批对象
企业
审批层级和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
(省)
依据类别
法律、行政法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他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办事指南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附录
: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业务办理有关附表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信息